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暂住本市迎泽区**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晚22时许,在本市**路**号**,被告人胥某某等人与陈某某、解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胥某某用拳头和酒瓶将被害人解某某头部打伤,陈某某(另案处理)用拳头将被告人胥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解某某额骨骨折及双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其额中部及右手大鱼际处皮肤裂伤瘢痕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照片;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强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8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