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单元**。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菜园村某某餐馆,因口角与宋某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其颈部砍伤。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欣贵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