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乡**村**号,住山西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魏某某虚构自己和其姐夫杜君在山西省左云县合伙开“名创优品”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20000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其家属将款项退赔被害人。
2016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太原市朝阳街同至人购物中心某店工作期间,为了日常使用方便,其通过路边“办证刻章”违法广告的联系电话,由其告知对方需要刻入的内容,以50元的价格购买内容为“某商店有限公司”的伪造印章一枚。现该伪造印章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阎永刚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