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加工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单元**号,住**。2018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A****J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下穿通道中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70341****。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