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小学肄业,身份证号:1401041967********,户籍所在地: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排**号,案发前住原籍,无业。1987年8月因盗窃被公交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太原市16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龙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粉色魅蓝3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