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爬窗进入太原市**南巷**2号楼2单元**号被害人霍某某家中,窃取灰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000元左右、金色项链一条、耳钉两对、碧玺链牌一个、银梳子一把、银行卡等,并盗刷被害人银行卡2000余元。经鉴定,金色项链、碧玺链牌、耳钉两对、银梳子价值人民币5123元。案发后,被盗金色项链、碧玺链牌、耳钉、银梳子、银行卡等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