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西省介休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晋***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街老军营西巷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2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屏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46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