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17 14:46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河津市检察院在开展保护自然保护区专项活动中发现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经调查,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位置处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占地108亩,原有立窖4座,设计产能为10万吨高钙灰,实际产能为6万吨,2014年12月投入生产。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要求整改。后河津市政府要求河津市环境保护局与阳村乡政府联合督促整改,河津市检察院调查中发现该高钙灰项目虽已关停,拆除了部分设备,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但整改不彻底,仍存在违章建筑,且未采取任何生态恢复措施,生态环境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7日,河津市检察院分别向河津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市阳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河津市环保局及阳村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切实保护湿地生态环境。2018年6月25日、7月5日,河津市阳村乡政府与环保局先后回复说明,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已拆除完毕,108亩湿地已退还相关乡镇,其中原生产设备占用的50余亩湿地已进行了生态恢复和绿化。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河津市检察院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借力市政府曾发文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联合整改后主动与市政府取得联系的契机,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同时,注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建立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依托各相关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积极配合,形成保护公益、保障民生、促进依法行政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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