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群众,身份证号1401221964********,住山西省阳曲县**乡**村。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李**驾驶晋H****0号货车行驶至阳曲县西凌井康西公路天堑隧道北口时,发生翻车事故,导致所拉运精煤倾倒路边。当晚,被告人苗某某趁无人看管之机,驾驶三轮车将精煤5.28吨盗走。经鉴定,被盗精煤价值人民币950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2019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