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8〕891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7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县**村*组*号)。2018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因怀疑妻子赵某某与冯某某关系暧昧,在本市万柏林区***小区居民楼东侧巷子内,持菜刀将冯某某左臂砍伤。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万)公(司)鉴(伤)字【2018】124号鉴定意见:冯某某左上臂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2018年12月27日
附:
???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