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城区**路**楼**单元**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我市城区桃南东街(一公司)路段,酒后驾驶牌号为晋C****8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给别人腾挪车位时,被交警查获。随后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利中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