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刑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城区**街**楼(西)**单元**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晋C****5黄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我市开发区平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随后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8.4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