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小区**。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阳泉市**小区**家中,连续三日在凌晨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利中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