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物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城区**房。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城区**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樊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利中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