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城区**村。2017年9月28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开发区**小区自建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吕某、弓某某吸食冰毒,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利中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