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3********,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城区**巷**号。2007年2月12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罚款2000元;2010年3月29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8年4月10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洪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巷**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王某某、李某、毕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
2018年4月9日晚,被告人洪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巷**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吸食冰毒,并提供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洪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利中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