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44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壶关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四赵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线2km+800m处时,与文某某驾驶的晋D*****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72.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彦峰
2018年12月4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