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80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农民。200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壶关县**镇**后门,用自制的“T”型工具盗窃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70元。
2、2018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壶关县**镇**超市附近,用自制的“T”型工具盗窃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69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两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3639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壶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彦峰
2018年12月20日
附:
??? 1.被告人宋某某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