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76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64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庄**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9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10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1月6日补查重报; 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方某甲伙同范某甲(已判决)、范某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焦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防爆灯代理商、生产商等身份,以让被害人垫付防爆灯货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宋某某、秦某某、刘某乙人民币共计441200元,方某甲获赃款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短信截图、汇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靳海棠、任朝捷等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秦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彦峰
2018年12月6日
附:
???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