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401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现住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E*****半挂车在壶关县**集团**有限公司院内装水渣,在未查看车辆周围情况下倒车,将停放在其车辆后方的厂区洒水车撞到,并将站在该洒水车后面的杜某某撞伤,后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杜某某系被重物挤压胸腹部致胸腹部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关某某、尚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壶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18年11月21日
附:
???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