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48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壶关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18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与李某甲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期间,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过来,混乱中高某某将李某乙左手中指咬掉。经鉴定:李某乙左手中指远节离断、缺失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18年11月29日
附:
???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