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441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长治市**区**街**小镇**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ZN***小型越野客车沿S***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S***线7KM+800M处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徐工轮式装载机上,致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停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18年12月7日
附:
???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