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村**,现住浑源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6时20分许,门岩岗驾驶冀G****5号欧曼半拖挂冀G****挂大货车沿省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浑源县工业园区78KM+300m处驶入路左,先与迎面张某某驾驶的晋B****D号大众轿车碰撞,后与迎面范日荣驾驶的无牌建设110两轮摩托车碰撞,致范日荣、张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盾司法键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9.2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浑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翟爱琴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