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公安局官儿派出所,现住:浑源县**镇**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9日被告浑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安镇岳麓新城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施永泉土制海洛因2小包(经称重0.05克)。并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搜出土制海洛因3小包(经称重0.11克)。
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翟爱琴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人民币200元(两张100元面值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