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武乡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20日下午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窜至武乡县石北乡楼则峪村村外中铁十二局施工便道一处,雇佣庞某某挖掘机将该施工便道横路挖断,导致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同年8月21日,位于武乡县**乡**村的**集团**养殖场负责人郝某某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车辆通过该段路面,遂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联系通车事宜,李某某以**集团需承担挖断路面的回填费用,向**集团索要5000元现金。因挖断便道造成武乡县**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推迟屠宰,导致养殖场死亡肉鸡1259只,以及未送屠宰的18万只鸡多消耗饲料33.55吨。经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武乡县**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推迟屠宰导致1259只肉鸡非正常死亡及多消耗33.55吨饲料的价格为壹拾万玖仟壹佰玖拾肆点捌贰元(109194.8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