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20日下午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武乡县石北乡楼则峪村村外中铁十二局施工便道一处,雇佣庞某某挖掘机将该施工便道横路挖断,导致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同年8月21日,位于武乡县**乡**村的**集团**养殖场负责人郝某某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车辆通过该段路面,遂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联系通车事宜,李某某以**集团需承担挖断路面的回填费用,向**集团索要5000元现金。因挖断便道造成武乡县**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推迟屠宰,导致养殖场死亡肉鸡1259只,以及未送屠宰的18万只鸡多消耗饲料33.55吨。经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武乡县**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推迟屠宰导致1259只肉鸡非正常死亡及多消耗33.55吨饲料的价格为壹拾万玖仟壹佰玖拾肆点捌贰元(109194.8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