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4********,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东庄煤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武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DJ****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2线(南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5公里加890米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魏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致使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燕
2019年1月9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