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9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区**市**乡**社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乡县人民广场附近趁“红星二锅头广场兴隆便民超市”店门未锁、店主熟睡之机进入店内窃取饮料、方便面等食品若干。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武乡县丰州镇丰州路西侧的“潘记干果炒货店”后门进入店内窃取现金4000余元,后全部消费。
3.2018年11月7日早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武乡县丰州镇丰州路西侧的 “国斌果蔬配送超市”后门进入店内窃取苹果6S手机一部、现金100元。经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724.7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4.2018年11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武乡县“国斌水果店”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店主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潘某某、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苹果6S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阳萍
??????????????????????????? 2019年2月21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