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8〕6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83********,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号**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2018年6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凌晨1时30分许,千峰派出所民警接到迎泽西大街***门口有人打架的警情。民警陈某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用胳膊夹住民警陈某头部往下按,推打民警陈某,造成陈某警服右肩章损坏、耳部、面部红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妨碍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2018年9月6日
附:
???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