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8〕9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西****公司法人、山西*****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山西省文水县***村*区**号)。2006年12月1日,因票据诈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11日减刑释放。2018年3月1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十六中附近的一个复印店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山西******有限公司印章两枚、山西******有限公司(1)合同专用章一枚,以及山西******公司直属十四分公司印章一枚。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十六中附近的一个复印店内,以人民币五十元的价格,伪造山西*******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39********、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