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8〕811号
被告人杨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大专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村**巷**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22时13分,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冀A7****号白色林肯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南内环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学院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被告人杨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7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5.53 mg/100ml,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2018年12月27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