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高层*号楼*单元**层西户(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巷**号**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00时4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西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寒转盘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某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经鉴定,结果为9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史媛
??????????????????????????????????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