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铜,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永安镇派出所,现住**镇**, 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农历四月初八)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浑源县永安镇南宫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南宫门口,被告人陈树礼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里有现金露出,便趁被害人李某某独自购买物品之际,凑到被害人旁边,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取被害人某某乙之时被发现。后两人发生争执,在揪扯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李某某戴在左手手指的黄金戒指抢走。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戒指价格为55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某某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美娟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 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