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浑源县**,现住浑源县**镇**巷**号。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5月、2014年9月、2017年5月三次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浑源县永安镇圆梦园商场底层“创新创意”店,从该店门口的货架上盗走4把紫色“天堂”牌折叠太阳伞,进货价共计160元。
2、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到浑源县永安镇圆梦园商场底层“创新创意”店,从该店门口的货架上盗走3把紫色“天堂”牌折叠太阳伞,进货价共计120元。
3、2018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浑源县永安镇圆梦园商场附近,见该商场底层的“丽迪莎”女装店内橱窗展柜上有一双女式皮鞋,便将该黄色“彩驰”牌女式翻毛皮鞋盗走,进货价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学诣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