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浑源县永安镇山门早市附近,盗取灰色北汽威旺面包车(车牌号晋B****9)一辆。目前该面包车已发还失主张军,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北汽威旺面包车价格为33300元。
2、2018年2月17日凌晨4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偷来的(晋B****9)北汽威旺牌面包车来到浑源县西高速口新荣能源加气站,盗取红色天马125型摩托车一辆,后二人将所盗车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目前该车已发还失主曹某某,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美娟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