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浑源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27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27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穆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徐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后一直未还本金。后徐某某起诉至浑源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6日,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穆某某、陈某某一次性偿还徐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穆某某、陈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二人均无人接听,去穆某某、陈某某家敲门无人应答。被告人穆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逃避债务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学诣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