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6号
被告人侯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浑源县**村**,现住**镇**村。曾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3日被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又因盗窃于2016年9月12日被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侯甲伙同沙圪坨镇照壁村靖吉(在逃)窜至广灵县南村镇黑土洼村,将刘成福停放在自家南巷内的一辆黄色时风牌三轮车盗走,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4820元。
2016年1月7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侯甲伙同沙圪坨镇照壁村侯忠太(已判刑)窜至浑源县永安镇南顺街恒顺巷4排20号郭恒利家,入户盗窃一台老款电视机、一台澳柯玛冰箱和一台消毒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学诣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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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侯甲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万能钢制锯齿钥匙3把,塑料把柄(两黑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