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A****K号昌河微型客车沿省道2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3KM+900M处,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失控,将路边步行人张某某碰撞致当场死亡,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胜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