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户籍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村***号)。2004年11月19日,因挪用资金罪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5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巩某,后向被害人谎称其名叫曹某,是做房地产生意的,有车有房,并许诺会给被害人买房、买汽车等,后两人发生性关系。
2018年4月底,被告人曹某某谎称工地有工人出事,急需用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后被害人巩某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先后两次共计交付给其人民币5000元。赃款5000元已挥霍。
2018年4月底,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巩某索要钱款,在被告知没钱后,威胁被害人,如果不给钱就将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告知其家人、同事。2018年5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害人,并索要人民币50000元,并以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为由要挟被害人。后被害人巩某告知能够给其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银行见面。见面后,被害人巩某从该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0元,交付给被告人曹某某。待二人从银行出来,被害人的朋友车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曹某某控制,并扭送至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责任区刑警队。赃款2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