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2018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靳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转让房屋为名,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等地,以收取定金为由,分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0000元(以下币种同)。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范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核为由,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范某某3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处理交通违章为由,通过微信分四次诈骗被害人张某105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郭某某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太原**局的工作为由,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等地诈骗被害人郭某某172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8年3月7日晚,被告人靳某某的朋友田某某因酒驾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交警一大队查获后,联系靳某某,请其帮助办理免于处理处罚事宜,靳某某即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告知靳某某需要40000元,靳某某告知田某某需要50000元,田某甲便让其姐田某乙具体办理。2018年3月8日上午11时许,田某乙在太原市万柏林交警一大队门口交给靳某某“办事费”50000元,当日中午13时许,靳某某转给李某某“办事费”40000元,当日下午,李某某交给郭某某“办事费”10000元,郭某某答应帮助办理未果。后田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1日拘留期满释放。在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靳某某、李某某告诉田某甲不要去检察院,2018年6月26日,田某甲因传唤不到被上网追逃,2018年6月27日,田某甲家人开始要求靳某某退款,靳某某即向李某某追索办事费用,李某某未联系郭某某退款,也未向靳某某退款,次日田某乙报案。2018年7月1日靳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2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17日,郭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退还10000元。2018年11月6日,靳某某亲属退还田某乙10000元并取得谅解,李某某所得赃款未追回。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处理交通事故和违法运输危险货物为由,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等地,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共计926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靳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