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8〕9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山西省神池县**乡***村*号。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尖草坪区***街**路等地,以每小包(重约0.05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分8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土制海洛因共计8小包。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相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附近见面,准备再次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毒品疑似物3小包(净重共计0.28克),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北门门口附近将吸毒人员张某某抓获。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8年12月27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