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乡**村,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决定退回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中间人张某乙达成林木买卖协议,张某甲以16800元的价格将位于**乡**村大湾处的67株杨树出售给王某某。当日,两人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证,张某甲催促王某某砍伐树木,王某某雇佣三名工人于下午将树木砍伐。次日,张某甲在砍伐现场协助王某某捆扎树木,后王某某以18800元价格将砍伐树木卖个河北树贩子。
经长治市大地数理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技术勘测,采伐杨树蓄积量为21.95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油锯照片彩印件2张(王某某指认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21.95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至规定,二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案卷3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