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2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沁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4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44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208国道沁县**乡路段,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发生交通事故的外地货车司机接受施救服务,强迫交易金额人民币49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4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高某某驾驶晋******号大货车途径208国道沁县**乡**村路段发生侧翻,所载焦粒散落。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先后赶到现场,三人以为事故车实施救援清障为由向车主索要高额施援费,高某某提出要自己找人施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称在这里发生的事故就非得其处理,高某某被迫接受10000元的高额施救费。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事故车辆实施了救援。
2017年10月10日早,被害人王某丙雇佣司机驾驶豫******号大货车途径208国道**乡**村路段时发生侧翻,车上所载货物散落。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相继来到事故现场,向对方提出40000元的清障费,事故车主嫌价格太高提出想自己施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以威胁手段,迫使王某丙接受24000元的高额施救费。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事故车辆实施了救援。
2017年12月14日下午,被害人王某丁驾驶晋******大货车途径208国道**乡**村路段发生侧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要为事故车实施清障处理,向对方索要20000元的高额施救费,车主提出要自己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威胁称这里的山是其的山,树是其的树,这里发生的事故就得其来处理,迫使王某丁接受13000元的吊车费。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董某某等人对事故车辆实施了救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宋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宏
2018年10月30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羁押于沁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