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17〕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32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住沁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沁县人民法院决定,当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王某乙挖掘机,将自己承包的沁县**镇**村的退耕还林地内的核桃树、金银花挖掉。2015年春,雇佣张某某播种机在上述土地内种植了玉米。在群众举报后补种了侧柏。经鉴定,王某甲非法占用林地45.9亩,林种为生态林,主栽树种为金银花,辅助树种为核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沁县林业局鉴定意见;沁县林业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宏
2017年6月14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