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6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7月18日,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起担任沁县**乡**村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王某某多次主持召开**村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开发该村**沟、**庄上两处土地,用于种植中药材,以增加贫困户收入和实现集体经济破零的目标。2018年3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王某某即雇佣申某某、苗某某挖掘机在上述地块开挖土地。经鉴定:**村开挖的土地内属于林地的面积为12.825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实施该行为由该村集体研究决定,目的是为增加贫困户收入及实现集体经济破零的目标,且数量刚达立案追诉标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