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常安派出所,住古交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日19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883T4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大川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吊桥路段时,与左转弯行驶的由马某某驾驶的晋AN059M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晋AN059M号车上乘车人王某某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李某某血样检材中检材乙醇成分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15.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15.8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承办检察官:张爱香
2019年1月28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古交市仁义街。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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