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豆罗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义学路**楼**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20时54分,驾驶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A630G的吉利自由舰小型轿车行驶至新村街二院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勤务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4/100ml,属醉酒驾驶。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承办检察官:马会保
2019年1月21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住古交市义学路**楼**层**;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