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8〕10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籍贯为山西省临县,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6********,于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拘留,于次日被执行拘留。于2018年8月2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街路南由西向东的道路上,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Y67红色外壳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当即发现并质问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由他人实施盗窃,并企图逃跑,被群众扭送将其交给正在巡逻中的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晓宇
2018年11月1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