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8〕109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籍贯为山西省介休市,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23时01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晋A****X起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街**路口时,遇交警查车弃车而逃?后被告人卢某某被执勤民警在**街**路口以东100米处抓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49.0毫克/100毫升,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卢某某体内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38.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体内血样检验达到138.0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晓宇
2018年10月29日
附:被告人卢某某的联系方式:155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