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8〕11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籍贯为江苏省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22时52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晋A****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8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取血样进行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35.34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体内血样检验达到135.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晓宇
2018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联系方式:152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